近日,《福州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经福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24年12月10日起在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正式施行。该《办法》旨在加强福州市出租车行业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重点改革与规定:
- 无偿使用出租车经营使用权:取消了对个体经营者与出租车驾驶员的户籍限制,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 驾驶员年龄上限放宽:将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申请年龄上限由60周岁调整至65周岁,扩大驾驶员队伍。
- 出租车更新年限延长:将出租车更新年限由不超过5年改为不超过8年,降低运营成本。
- 明确拒载行为:包括在待租状态下拒绝载客、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以及在出租车营业站点内不服从管理人员调派等。
- 暂停载客规定:出租车因交接班或其他原因需暂停载客的,应事先在明显位置显示暂停载客标志;遇车辆或里程计价器故障时,应暂停载客。
- 区域经营限制:非福州市五城区出租车不得从事起点在五城区范围内的出租车营运活动。
严惩违规行为:
- 非区域出租车营运罚款:非福州市五城区出租车从事起点在五城区范围内的出租车营运活动,将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计价器作弊罚款:擅自调整里程计价器、里程计价器故障时继续营运的,同样将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其他违规行为罚款:在设有出租车营业站点的场所未按规定排队载客、离开车辆招揽乘客或在营业站点外揽客的,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不按规定持本人服务监督卡从事营运活动或者不亮证服务的,以及因交接班等原因暂停载客未显示标志的,将处200元罚款。
企业管理与投诉处理:
- 企业管理责任:出租车企业管理的出租车一年内被处罚车辆数超过企业车辆总数20%的,将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投诉处理机制: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投诉。投诉应在10日内办结,复杂情况应在30日内办结。
鼓励创新与环保:
此次《办法》的出台,标志着福州市出租车行业管理迈上了新的台阶,将有效提升服务质量,保障乘客权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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